(一) 依国内相关物业办理法令规则「同享部分、约好同享部分的补葺、办理、保护,由办理负责人或办理委员会为的。其费用由公共基金付出或由区别所有权人按其共有的应有部分份额分管的。其费用若区别所有权人会议或规约还有规则者,从其规则。」
(二) 物业办理费(即法令的同享部分、约好同享部分的补葺、办理、保护费用)的分管方法依前揭法令规则系由公共基金付出或由区别所有权人按其共有的应有部分份额分管;但属办理、保护的费用,区别所有权人会议或规约还有规则分管方法者,从其规则。所陈由办理委员会议定的方法,非前揭法令的规则。
(三) 所谓「住户、半住户、不住户」的物业办理费分管方法,依规则,由区别所有权人会议或规约规则的;如未规则时,则应依法令第十条第二项由区别所有权人按其共有的应有部分份额分管的,其与寓居日数多寡无关。
(四)办理法令的精力着重于「住户自治」,故所物业办理费的分管方法,不宜由公部分介入拟订。物业办理费的收取,并没有必定的规范,但每个小区为保持正常运作,必需收物业办理费来支应各项软丶硬设备的修理费用。
(一) 每月的总开销:含机电丶电梯丶公电丶公水丶文书等等,依各小区的需求而定,有些小区也有保全办理的开销,除此而外,也应预留存款,以备日后作严重修理的用。
(二) 如以户为单位收物业办理费,则以总开销除以总户数,即为每户应缴金额。此时会发生争议,大坪数及小坪数的住户,物业办理费收费相同。
(三) 如以坪为单位收物业办理费,则以总开销除以总坪数,此部份很杂乱,总坪数是否以每户所持有的坪数总和来算(不含公设及公共用地),或是小区不管公丶私有用地总坪数一起算,这方面较有争议。
(四) 每户应缴物业办理费暂订后,应于住户大会中提案,表决通往后,开端施行,如此才有收费根据,否则将争议不断,损伤小区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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