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7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沈阳市辽中区某畜牧养殖场西侧雨排口正在排水,水质较黑、有异味,执法人员当场委托第三方检验测试公司对雨排口排水取样检测,同时对该单位开展现场检查。
经查,该单位于2024年2月建成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现存栏肉牛7600头,建有28个养牛棚,每个棚配有一个储粪棚及一个储尿井。养殖场内西北角建有雨水收集站房,站房内有两个相邻的水泥池,厂区内混入养殖废弃物的雨水直接汇聚到站房内靠北的水泥池内,并通过2根黑色水管流入靠南侧水池中,该水池西侧墙壁有雨排管,养殖污水通过雨排管排入外部场地。经进一步调查询问,该单位经营者承认当天共排放约4小时,排水量约200吨。根据检测报告结果为,该单位西侧雨水排口养殖污水的化学需氧量浓度超出排放标准限值1.06倍、氨氮浓度超出排放标准限值3.82倍、总磷浓度超出排放标准限值1.84倍、总氮浓度超出排放标准限值2.75倍,该单位存在超标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违法事实。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规定,采用《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十三)》进行裁量,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拟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肆拾玖万伍仟元整。
2024年7月17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沈阳市某牧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的东侧、南侧和北侧三个雨水排放站正在排水,执法人员现场委托第三方检验测试公司对三个雨水排放站排放水样取样本检验测试并进行进一步调查。
经查,该单位为养殖小区,小区内养殖肉牛约3万头,分租于68家租户,肉牛的日常养殖由养殖户负责,场内管网及雨水排放站的日常管理由该单位负责。小区地下建有一个300立方米的储尿池,用于储存整个养殖园区内的牛尿。该单位负责人称,2024年6月该单位拆除了东侧原有的雨水提升泵,并购入了一个小型的排水泵。2024年7月17日,辽中地区雨势较大导致养殖园区内雨水无法及时排出,雨水积存后流入储尿池,储尿池内牛尿与雨水混合后倒灌回地面,与雨水一起排放,最终外排入河流。
根据检测报告结果为,该单位北侧雨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浓度超标7.9倍、氨氮浓度超标10.65倍、总磷浓度超标4.34倍、总氮浓度超标6.8倍;东侧雨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浓度超标21.8倍、氨氮浓度超标30.125倍、总磷浓度超标15.56倍、总氮浓度超标18.53倍;南侧雨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浓度超标45倍、氨氮浓度超标37.75倍、总磷浓度超标13.68倍、总氮浓度超标21.4倍,该单位存在超标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违法事实。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规定,采用《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十三)》进行裁量,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拟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肆拾玖万伍仟元整。
上述两家经营规模较大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报告书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环评报告书要求落实污染防治规定,但上述两家企业没有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将污染物超标的雨污混合物直接外排,对环境能够造成较大影响。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根据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进行处罚。各畜禽养殖企业应当引以为鉴,要逐步强化养殖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牢固树立底线意识,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将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各项工作要求,常态化开展畜禽养殖专项执法检查,对发现的畜禽养殖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坚决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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